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成公告
公告送出日历:2025 年 10 月 17 日
基金称呼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简称 天弘同利债券(LOF)
基金主代码 164210
基金公约成效日 2013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解决东谈主称呼 天弘基金解决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东谈主称呼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表示解决方针》、《天弘
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公约》、《天弘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评释书》
收益分拨基准日 2025 年 10 月 10 日
相关年度分成次数的 本次分成为 2025 年度的第 2 次分成
评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 天 弘 同 利 天 弘 同 利 天 弘 同 利 天 弘 同 利 债
简称 债券(LOF)C 债券(LOF)D 债券(LOF)E 券(LOF)F
下属分级基金的来去 164210 015661 009510 020920
代码
基准日下 1.2662 1.2704 1.1494 1.2657
属分级基
截至基准
金份额净
日下属分
值(单元:
级基金的
东谈主 民 币
干系筹谋
元 )
基准日下 328,754,28 12,958,429. 75,168,119 193,560,231.
属分级基 6.61 94 .82 54
金可供分
配 利 润
(单元:
东谈主 民 币
元)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 0.253 0.038 0.230 0.253
红决策(单元:元/10
份基金份额)
注: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C 类份额场内简
称“天弘同利 LOF”。
权利登记日 2025 年 10 月 21 日
除息日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场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场
内) 外)
现款红利披发日 2025 年 10 月 22 日(场外:天弘同利债券(LOF)E、
天弘同利债券(LOF)D、天弘同利债券(LOF)F)
分成对象 权利登记日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整体基金份额抓有东谈主。
红利再投资干系事项的 继承红利再投资形势的投资者,其红利按 2025 年
评释 10 月 21 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退换为基金份
额,退换后的基金份额将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凯旋
计入其基金账户,2025 年 10 月 23 日起不错查询。
税收干系事项的评释 左证干系法律法礼貌程,基金向投资者分拨的基金
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用度干系事项的评释 本基金本次分成免收分成手续费;继承红利再投资
形势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
购用度。
注:1、场内天弘同利债券(LOF)C 基金份额派发的现款红利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包袱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基金份额抓有东谈主托管证券商
划入现款红利资金,投资者不错通过资金账户查询到账红利款,具体可查询时间
以各托管证券商为准;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天弘同利债券(LOF)E、天弘同利债券(LOF)D、天弘同利债券
(LOF)F 基金份额派发的现款红利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年 10 月 17 日 10:30 起复牌。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来去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成权利;权利登记日肯求申购及退换转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成权利,肯求赎回及退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
本次分成权利。
的各样基金份额,投资者可继承现款红利或将现款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继承,本基金默许的
收益分拨形势是现款分成;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来去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分成方
式为现款分成,投资者不成继承其他的分成形势,具体收益分拨本事等相关事项
罢黜深圳证券来去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包袱公司的干系章程。
形势。如需修改分成形势的,需在权利登记日前一职责日来去时间好意思满前通过销
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最终分成形势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阐述的分成形势为准。
在该销售机构指定来去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灵验,不转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
来去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成形势。如投资者但愿变更该销售机构其
他来去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成形势,需向各销售机构逐个提交分成
形势变更肯求。
者的现款红利小于最低现款红利披发名额 1.00 元(不含 1.00 元)时,注册登记
机构则将投资者的现款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金投资风险或训诲基金投资收益。若因分成导致基金净值调理至启动面值隔邻,
在商场波动等要素影响下,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启动面值。
(1)本基金解决东谈主网站:www.thfund.com.cn;客户工作电话:95046。
(2)销售工作机构:详见本基金官网列示。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解决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